原店关门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跨城市调动吗?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未经劳动者同意拒绝异地流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6日,郭女士加入某服装公司,在广州分公司担任柜台销售员。双方已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5年10月5日结束。2024年3月,广州分公司因商场关闭而关闭。服装公司拟向郭先生发出“调动协商通知书”,将其调至佛山分公司,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享受同等待遇。郭先生表示反对,称自己在佛山没有住所,路途困难,不肯调到另一边,问好我为他在广州的另一家商店找到了一个职位。随后,服装公司向郭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函》,因双方未就调动事宜达成一致,终止了劳动合同。郭先生请求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服装公司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公司及郭先生均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相互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纺织公司表示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郭先生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24年4月3日,并要求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赔偿。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服装公司提供的相关排班表可以在只能证明广州各门店的轮班情况,但不能证明广州地区没有其他空缺职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依法履行程序。公司未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非法解雇。郭先生因解除非法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由此,法院认定双方于2018年10月6日至2024年4月3日期间存在雇佣关系,判令服装公司向郭先生支付解除雇佣关系的赔偿金,并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我感觉到它已经生效了。主审该案的法官辩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就业自主权是平等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同意为基础。本案中,服装公司要求郭先生跨城搬到佛山,客观上对他的通勤和生活方式造成了较大影响。由于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并剥夺了劳动者参与谈判的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其非法解雇的责任。法官回顾说,转让权的行使必须基于“生产和经营需要”以及“工人的承受能力”。即使因客观情况需要调整安置,也应遵循合理协商的原则,优先考虑在原工作单位内替代安置,并充分考虑出行、生活等实际困难。如果您随意扩大调配范围或未履行议价义务否则,您可能面临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当劳动者面临不公平调动时,应当及时取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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